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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首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作者:     来源:涞源县政法委     日期:2018年07月23日     点击:

    717日,保定市涞源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由涞源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付某某涉嫌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涞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贺担任公诉人,民行部门检察官梁晓娟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涞源县法院副院长陈彦莉担任审判长。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保定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主管公诉、公益诉讼工作的院领导及相关人员,共计50余人观摩本次庭审。

          20184月,涞源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付某某因失火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2018717日,此案在涞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为了确保庭审效果,法院首次采取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穿插进行的方式,利用多媒体示证,全程庭审直播。全方位向法庭展示了付某某因涉嫌失火造成公益林大面积毁损的事实。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当庭悔过,表示愿意承担补种造林的民事责任。

涞源县法院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庭宣告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被告人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时判处被告人付某某于本判决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二年内在涞源县上庄乡下老芳村村西1.5公里处被烧毁的26.8亩火烧迹地内补种油松2010株。如不履行补种义务,则逾期后十日内向林业部门支付造林费用共计人民币22445元。

      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及时召开点评会议,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公益诉讼庭审情况进行了点评,肯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促进环境保护的意义,同时认为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应对得当、反应及时、逻辑严谨,整个庭审过程清晰流畅,并指出需要改进的地方,对今后的工作极具指导性。

      该案是涞源县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审理和判决,不仅修复了被毁损的林木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更彰显了检察机关积极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保护社会公益的决心,让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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