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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无情人有情 司法为民暖人心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年08月20日     点击:

近日,高阳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事故伤者任某某(已去世)的家属为办案法官崔立新及其办案团队送来一面锦旗,感谢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为任某某及其家属减少诉累、及时实现他们的合法权益所做出的努力。          

2017年5月14日15时许,被告李某驾驶登记在保定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FAP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保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尖窝村路段时,与前方斜穿公路的原告任某某所骑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任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高阳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冀FAP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任某某受伤后,先经高阳县职工医院(120)抢救治疗,由于伤势严重,转到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住院治疗120天。2017年12月12日,经保定市法院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所受伤为“重度颅脑损伤,开颅术后(颅骨缺损),植物生存状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属“一级伤残”,所需后期医疗费用约柒万元,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至评残前一日,护理依赖程度属“完全护理依赖”。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3万元。

根据庭审中原告出示的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质证、辩论意见,崔法官综合认定: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11924.8元。被告人保公司应赔偿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任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64347.36元。

案件审结后不久,任某某因伤势过重去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任某某家属应另行提起诉讼,追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其他诉请。但是崔法官看到任某某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为照顾任某某、进行诉讼及处理任某某后事导致的身心俱疲,为了减轻他们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崔法官在征得各方同意后,案外组织各方进行沟通,希望能够将案件赔偿款和因任某某死亡造成的其他损失一并达成调解。在崔法官及其办案团队的努力下,任某某家属与人保公司就所有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后人保公司及时将赔偿款履行完毕。

收到赔偿款后,任某某的家属非常满意崔法官及其办案团队为维护其权利所做的努力。虽然事故无情,给任某某及其家属带来了伤痛,但法官的努力让他们感受到高阳法院司法为民的温暖,故特意送来锦旗一面。

“捍卫法律尊严 维护公正正义”是对法官工作的认可,也是人民群众对高阳法院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公正司法的最好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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